• 索 引 號:QZ04101-0300-2023-00088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2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來源: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3-06-02 10:15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海上

    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省市直駐泉港有關單位:

        泉港區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攻堅行動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522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攻堅行動方案

     

    據《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專項行動“回頭看”工作情況的通報》(泉政辦明傳〔2023〕27 號)要求,為迎接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一步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整改目標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化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以解決環境突出問題為導向,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深入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落實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打好海上養殖綜合整治攻堅戰。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共泉州市泉港區委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港區貫徹落實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的通告》要求,扛起政治責任,形成“政府統領、部門聯動、屬地負責、社會共治”的海上養殖管理模式,實現海上養殖管理常態化,實現規劃外海面無養殖設施,近岸海域無漂浮垃圾,傳統養殖全面升級改造,海上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整治內容

    (一)開展規劃外養殖回潮整治。經巡查發現,峰尾鎮3#錨地,南埔鎮4#錨地和蟹嶼附近海域,界山鎮富源碼頭棧橋與莆田交界處,后龍鎮福煉碼頭附近海域,及部分湄洲航道區域存在新增規劃外養殖回潮現象。

    (二)全面落實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根據上級通報2021年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專項行動“回頭看”檢查情況,全區海上養殖仍存在大量傳統筏式泡沫浮球、傳統漁排(木質+泡沫)統養殖設施,及部分已改造環保型浮球養殖設施風貌不協調(同海區塑膠浮球規格不一、顏色不一等情況。

    (三)全面開展海上養殖垃圾清理整治。根據上級通報,轄區存在海上養殖垃圾密度較大,近岸廢棄漁業垃圾清理不徹底等問題。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即日起至5月,沿海各鎮(街道)要認真梳理當地海域規劃外養殖情況、傳統養殖現狀,要做好登記造冊,建立臺賬,要對照有關規定,測算開展新一批浮球升級改造資金需求。

    (二)開展宣傳教育。即日起至5月,沿海各鎮(街道)廣泛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養殖生產主體依法用海意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及時告知不符合規劃養殖生產主體在規定時限完成清退,引導養殖生產主體依照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依法依規養殖生產。

    (三)落實整改階段。6月1日1230日前,沿海各鎮(街道)要以鎮村為單位,成立工作專班,組織開展養殖設施整治攻堅行動”,對規劃外養殖設施開展攻堅清理,農水、公安、海警、海事、航道等執法部門要全力配合,確保6月底前完成規劃外養殖回潮清理整治工作;建立海上養殖區生產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制度,規范養殖設施管理,指導養殖浮球等養殖設施統一規格、色彩,兼顧海洋環境協調,同步啟動新一批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嚴禁泡沫入海。

    (四)長效整治階段。2024年1月以后,沿海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要加大轄區岸線和海上日常巡查,嚴厲打擊非法占用海域養殖行為,杜絕泡沫浮球不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養殖設施入海;相關職能部門和用海項目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航道、錨地等重點區域的日常監管工作,努力構建屬地政府負總責和職能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海上養殖規范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責任。沿海各鎮(街道)按照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要求,黨政主要領導作為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工作和海上養殖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涉漁整治攻堅行動。沿海各鎮(街道)負責牽頭當地組織清理整治工作,各相關單位全力配合,要按照上述時間節點,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整改任務。

    (二)明確職責。農水部門負責整治工作總協調,積極向上爭取扶持政策和資金補助,加強海上養殖管理綜合協調指導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海上養殖設施升級改造資金撥付工作;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加強海域使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占用海域行為,做好海域收儲補償工作;公安和海警部門負責按照掃黑除惡工作要求,依法懲處弄虛作假,侵占或租售海域謀利、以暴力手段妨礙公務等違法行為;區生態環境和城管部門負責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指導做好海漂垃圾清理整治;湄洲灣港口發展中心和泉港海事處負責加強航道、錨地巡查,堅決阻止非法養殖回潮現象;各用海項目單位負責加強項目用海范圍內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遏制養殖回流。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密切配合,明晰任務分工,落實責任到人,實行精準管理。

    (三)強化問責。將整治工作納入沿海各鎮(街道)年度績效考評范疇,對工作推進不力或影響全區工作進度的鎮(街道)、村相關責任人,將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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